速看!《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 苏州维力医疗科创园
2021-11-05 11:03:00 浏览:
10月29日下午,国家药监局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以下简称“分类规则”)。
此次发布的《分类规则》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基础上,参考IMDRF分类原则,并根据近年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工作实际,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判定的具体规则和特殊规定。与《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相比,《分类规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以下简称174号文),明确仅用于细胞增殖培养,不具备对细胞的选择、诱导、分化功能,且培养的细胞用于体外诊断的细胞培养基作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2.根据174号文及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工作实际,修改了样本处理用产品的举例,增加了核酸提取试剂作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3.根据《总局关于过敏原类、流式细胞仪配套用、免疫组化和原位杂交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属性及类别调整的通告》(2017年第226号,以下简称226号通告)226号通告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工作实际,明确“反应体系通用试剂,如缓冲液、底物液、增强液等”作为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
4.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工作实际,新增“用于细胞增殖培养,对细胞具有选择、诱导、分化功能,且培养的细胞用于体外诊断的细胞培养基”作为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5.根据226号通告,明确用于变态反应(过敏原)检测的试剂作为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
6.为更好地指导伴随诊断等新产品的分类,明确伴随诊断用试剂作为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并参考IMDRF、欧盟和FDA相关文件,新增伴随诊断用试剂的描述说明。
7.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工作实际,参考IMDRF分类原则和欧盟分类相关文件,将5号令中“与肿瘤标志物检测相关的试剂”修改为“与肿瘤筛查、诊断、辅助诊断、分期等相关的试剂”。
8.根据226号通告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工作实际,明确对于具有明确诊断价值的流式细胞仪用抗体试剂、免疫组化用抗体试剂和原位杂交用探针试剂,流式细胞仪用淋巴细胞亚群分析试剂盒,依据其临床预期用途,根据《规则》第六条规定分别按照第二类或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仅为专业医生提供辅助诊断信息的流式细胞仪用单一抗体试剂、免疫组化用单一抗体试剂和原位杂交用单一探针试剂,以及流式细胞仪用同型对照抗体试剂,按照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9.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工作实际,新增“第六条所列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中的样本处理用产品,如为非通用产品,或参与反应并影响检验结果,应当与相应检测试剂的管理类别一致。”
《分类管理》具体内容如下所示,据分类规则显示,体外诊断试剂根据风险程度由低到高,管理类别依次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第Ⅰ类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具有较低的个人风险,没有公共健康风险,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通常为检验辅助试剂。具体根据如下规则进行判定:
1.不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药敏试验的微生物培养基,以及仅用于细胞增殖培养,不具备对细胞的选择、诱导、分化功能,且培养的细胞用于体外诊断的细胞培养基;
2.样本处理用产品,如溶血剂、稀释液、染色液、核酸提取试剂等;
3.反应体系通用试剂,如缓冲液、底物液、增强液等。
第Ⅱ类
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具有中等的个人风险和/或公共健康风险,检验结果通常是几个决定因素之一,出现错误的结果不会危及生命或导致重大残疾,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具体根据如下规则进行判定:
除已明确为第一类、第三类的体外诊断试剂,其他为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包括:
1.用于蛋白质检测的试剂;
2.用于糖类检测的试剂;
3.用于激素检测的试剂;
4.用于酶类检测的试剂;
5.用于酯类检测的试剂;
6.用于维生素检测的试剂;
7.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8.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
9.用于自身抗体检测的试剂;
10.用于微生物鉴别或者药敏试验的试剂,以及用于细胞增殖培养,对细胞具有选择、诱导、分化功能,且培养的细胞用于体外诊断的细胞培养基;
11.用于变态反应(过敏原)检测的试剂;
12.用于其他生理、生化或者免疫功能指标检测的试剂。
第Ⅲ类
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具有较高的个人风险和/或公共健康风险,为临床诊断提供关键的信息,出现错误的结果会对个人和/或公共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体外诊断试剂。具体根据如下规则进行判定:
1.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
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
3.与人类基因检测相关的试剂;
4.与遗传性疾病检测相关的试剂;
5.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检测相关的试剂;
6.与治疗药物作用靶点检测相关的试剂和伴随诊断用试剂;
伴随诊断用试剂是用于评价相关医疗产品安全有效性的工具,主要用于在治疗前和/或治疗中识别出最有可能从相关医疗产品获益的患者和因治疗而可能导致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增加的患者。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不属于伴随诊断用试剂。
7.与肿瘤筛查、诊断、辅助诊断、分期等相关的试剂。
除此之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时,还应当结合以下情形综合判定:
(一)上述所列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如用于肿瘤筛查、诊断、辅助诊断、分期等,或者用于遗传性疾病检测的试剂等,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二)用于药物及药物代谢物检测的试剂,如该药物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医疗用毒性药品范围的,按照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三)与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照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与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合使用的校准品、质控品按与试剂相同的类别管理;多项校准品、质控品,按照其中的高类别管理。
(四)具有明确诊断价值的流式细胞仪用抗体试剂、免疫组化用抗体试剂和原位杂交用探针试剂,流式细胞仪用淋巴细胞亚群分析试剂盒,依据其临床预期用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第二类或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仅为专业医生提供辅助诊断信息的流式细胞仪用单一抗体试剂、免疫组化用单一抗体试剂和原位杂交用单一探针试剂,以及流式细胞仪用同型对照抗体试剂,按照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管理。
(五)上述所列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中的样本处理用产品,如为非通用产品,或参与反应并影响检验结果,应当与相应检测试剂的管理类别一致。
再者,新研制、尚未列入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的体外诊断试剂,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也可以依据本分类规则判断产品类别并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流程申请分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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